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
第二条本会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原浙江省医药学校、原宁波商校中药专业)全体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促进医药食品行业产学研用等方面的合作;共赢、共进、共创、共同成长。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总会会址设在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内。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1)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2)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3)沟通校友与母校、校友相互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4)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
(5)与校友共同整编校史资料,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会员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的属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友:
(1)各个时期曾在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原浙江省医药学校、原宁波商校中药专业)学习(毕业生、肄业生、函授、成人教育、培训等)和工作者;
(2)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
第八条对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凡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友,承认校友会章程,经与校友会或各地校友分会组织取得联系,填写登记表,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校友会决议;
(2)关心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关系,加强产学研合作交流,提供科技与产业信息有关资料;
(4)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本会可以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校友会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各地校友分会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校友会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1)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代表;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确定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3)按校友分会分配理事会名额,每届理事会由最多不超过50名的理事组成,理事人选由各地校友分会提名产生;
(4)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帮助各地校友分会组织发展,负责本会与各地校友分会沟通联系;
(3)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校友会经费来源:
(1)学校安排的专项经费;
(2)各地校友分会资助;
(3)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4)本会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校友会经费委托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计划财务处收支,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2014年1月1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各地校友分会的组织机构设置参照本章程规定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终止活动,需经校友会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一日